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日期:2016-05-13 09:49: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803

重大事项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强学院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的公开性,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扩大决策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的通报,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应通报的重大事项的范围:

1、贯彻中央、省、厅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安排意见。

2、涉及全院教学、管理、建设项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

3、本院突发的重大事件和处置结果。

4、重要干部的选拔任免。

5、学院党委会上讨论决定的,应向社会公开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四条 通报主要采取会议通报、会议纪要、下发文件、专栏公示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可视重大事项的紧急程度、群众关注程度、公开范围灵活确定。

第五条 通报的程序:当属通报范围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决策正式形成之后,由通报单位填写《重大事项通报审批单》并附通报内容,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签发委托其它领导签发。签发后由通报单位按照既定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并记录通报情况,整理存档。

第六条 通报应在重大事项决策形成书面文字后十日内进行。

编辑修改时间:2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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