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转学的要求及备案表--2015-6
日期:2016-06-13 09:36:00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39
通        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籍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我省高校转学工作的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完善转学程序 (一)学生申请。 学生向所在高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目录见附件3)。 (二)学校审核。 转出高校应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拟转入高校应严格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三)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高校应填写《青海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3),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转入、转出高校分别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教育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厅门户网站公布备案结果,高校上报材料不齐或发现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备案。同时,对由外省转入我省高校,而我省高校当年在该省没有投放拟转入专业招生计划的,不予以备案。 (四)高校办理转学手续。 对经教育厅备案的转学结果,由高校办理学生转学手续。未经备案的,学校不得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二、加强转学管理 (一)制定实施细则。 高校应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或修订本校转学工作实施细则,规范转学工作程序,严格材料审核,完善确认手续,切实做好学生转学工作。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高校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机制,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分数、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 (三)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高校及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通知》规定。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由高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高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高校监察机关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省教育厅学生处负责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的转学备案工作,每年两次集中受理转学备案工作,时间为每年1月1日-2月28日和7月1日-8月31日。学校应按规定时间集中向省教育厅报送转学材料,教育厅在3月和9月在厅门户网站集中公布备案结果。逾期报送材料的不予备案。 附件:         青海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及证明材料目录                                     青海省教育厅学生处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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