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规范
日期:2016-07-11 15:29:17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94

考试管理规范

学院对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整个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了解学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程度,检查教师教学情况,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的重要手段。为了更好地保持该项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充分发挥其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树立良好的考风学风,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业成绩的考核范围和方式

1、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属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范围。

2、考核课程性质分为考试、考查两类,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尤其应注意加强对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试(包括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3、考核可根据各课程的特点,分别采用口试、笔试、实践操作或口试、笔试兼用,闭卷、开卷或开闭卷兼用的方式进行。

4、考查是一种日常检查的考核方式,应在平时分散多次进行。考查必须安排在考试周前结束,不得在期末搞集中测验或其它形式的变相考试。

5、学生无正当理由缺交作业、实验、实习报告等累计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的考核。任课教师应根据上述规定,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失去参加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或系)开具证明,经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

二、考试命题和试卷组织

1、命题原则

1)命题必须以大纲为依据,以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重点。要重视对学生智力和能力,特别是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考核。

2)要正确掌握命题范围,试题应含有本课程各主要章节的概

 

念、原理、运算和应用方面的内容,其外延应基本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

3)要合理地选择多种试题类型。客观性的试题占分比例应大于总题量60%,主观性试题要考虑便于批阅。试题应有相对独立性,不相互构成正确解题的提示。一道题目包含内容不宜过多,占分不宜过大。

4)命题难度和题量要适度,题意必须明确,正确答案应有定论。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试卷组织

1)认真制订命题计划,每份试卷必须事先确定考试的目的要求、出题范围、各章节试题的比例、试题的类型等。命题计划一般应在教研室集中讨论后制订(或由教研室主任指定12名教师命题。)

2)每次考试均应编制份量相近,深难度基本一致的AB二套试卷。拟定的试题要经过试做,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并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主任签字后按规定时间交教务处审查、印刷。如因交卷迟误、印刷迟误影响考试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积极提倡采用题库的命题方法,有条件的课程均应实行教考分离。

三、评卷和成绩评定

1、评卷工作要客观、准确、公正。积极提倡有条件的课程用分题流水评阅的办法,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

2、考查课的总评成绩和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应根据平时测验、课堂提问、实验以及学生学习态度、完成作业的情况等,按一定的权重综合评定。

3、考试课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终考试成绩二部分组成。其中,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平时成绩占40%(包括学习态度,小测验、作业或实验等),期终考试占60%;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实践操作技能占50%,期终考试占50%

4、实践教学的成绩,应根据笔试、口试或实际操作的考核成绩、实习报告或设计说明书、图纸的成绩,结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按一定权重综合评分。

5、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课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评定。

6、学生成绩评定结束后应及时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

四、考场规则

1、考生进入考场前应做好考试准备,按时入场,迟到20分钟以上者取消考试资格,答题过程中不得出入考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方可交卷,交卷后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喧哗。

2、考生进入考场可带考试必备的文具(如笔、三角尺、圆规、橡皮等,计算工具是否允许带入考场由任课教师考试前确定)并将其放在课桌上,其它物品一律不得在考场出现(半开卷考试允许带的纸张除外)。

3、如遇考题字迹不清,考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能要求解释题意或提示。

4、考试时,考生必须按学号顺序排座,(座次号按每列由前到后学号依次增大的方式排列,不留空座)考试开始前,考生应自觉按顺序坐好,并始终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检查。监考教师有权临时调整考生座次,有权让部分考生的座次号不按学号排列。

5、考生答卷前应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监考教师应认真核对考生信息。

6、考试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监考教师核对完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7、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1)考场内不准随便搬动课桌,不准离位走动,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初次违犯提出警告,警告不改,令其终止答卷,退出考场,成绩以卷面成绩记。

 

2)严禁未经允许私自不按学号排座,严禁将任何书本(开卷考试除外)、纸张、计算器(不限制的课目除外)带入考场,无论抄袭与否,监考教师均可终止其答卷,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并给予记过处分,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3)严禁抄袭、偷看、传递纸条等,一经发现,监考教师终止其答卷,该课程以零分计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取消在校学习期间的一切评优资格,取消该课程在校学习期间的补考资格,(不予正常毕业,学院不再负责该生的就业推荐工作)视情节及认识态度可准予结业后一年内补考。

4)严禁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代替他人考试(包括在自己卷上填写他人姓名、学号)等,一经被监考教师发现,终止其答卷,并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5)对于因考试违纪已有纪律处分的考生,若再违犯考纪,一经发现从重处理。对于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考生,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6)考场中出现的其他情况,参照上述条款酌情研究处理。

五、监考规范

1、教务处应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监考。监考人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按学院安排的考试时间执行监考任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监考而找人代监的至少于考前2小时到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2、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并核对科目、份数和考场。

3、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要求调整学生座次,向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做好各项检查工作和分卷工作,待开考铃响后方能允许学生答卷。

4、发卷后,监考人员应及时督促学生写好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并认真核对;同时说明试卷注意事项,如A卷、B卷、科目、

 

页数等。

5、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题意不得做任何解释或提示,若试卷字迹不清,则可向学生指明,必要时可宣读部分考题。

6、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监考,不得在考场内闲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7、监考人员应严格督促学生遵守考场规则,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做出相应处理,并在考场记录表上写明作弊事实。如果对作弊行为视而不见,甚至姑息包庇按教学事故处理。

8、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终之前十分钟,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应清点考卷,详细填写考场记录,连同试卷及时送教务处,如因未清点考卷造成考卷丢失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六、补考与成绩统计

1、对考试、考查不及格或考试期间因病或其他原因经教务处批准缓考者,均可参加补考。

2、缓考课程考核后其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不及格可再补考一次,因不及格而补考的,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补考:

1)无故旷考者;

2)考试、考查作弊者;

3)由于各种原因,经学院决定不准参加学期考试者。

4、实行学分制管理的专业,根据学分制管理办法,该门课程考试、考查合格,可按相应比例折算学分。对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不计学分,不得参加补考,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

 

核发: 点击数:94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

中国 青海

版权所有: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 青ICP备20000887号

电话:0971-7664289 (院办) 地址:青海省西宁湟源县西大街13号 邮编:812100

统一管理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