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扎实做好学院语言文字工作,根据《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育用〔2017〕1号)、《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语言文字达标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青教语〔2018〕3号)和教育部关于《语言文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及财务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语言文字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实际情况,规范语言文字经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语言文字经费是指学院下拨的语言文字工作专项资金。
第三条 语言文字经费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列项,专款专用。
第四条 语言文字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量力而行、绩效考评。
第五条 语言文字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开展语言文字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组织语言文字活动费用:包括组织中华传统经典诵读比赛、书法比赛、演讲比赛等费用。
用于语言文字工作的培训费用:主要指组织开展对教职工和学生的语言文字培训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等方面的内容。
语言文字工作宣传费用:包括建立永久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标识费用;学院购置语言文字教育图书、光盘以及各种材料费用;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以及普通话推广的宣传费用等方面内容。
语言文字科研经费:包括语言文字工作教育科研课题资助经费等内容。
对语言文字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费用:包括对参加各类语言文字工作大赛获奖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奖励的费用;对教职工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以及学生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的给予奖励的费用;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以及法治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智库建设、科学研究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奖励的费用等内容。
第六条 语言文字经费的使用
用前有预算、有报告、有审批。使用语言文字经费的部门在使用经费前要作出预算报告,报语言文字专项办公室核准。并经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每年学院按需求下拨语言文字专项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语言文字经费。如果年末产生结余,交学院统一调配使用。
第八条 学院的财务、纪检审计等管理部门、各系部处室和项目责任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语言文字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语言文字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对在语言文字经费使用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学院将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语言文字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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