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工作奖惩制度
日期:2020-04-19 08:40:35  发布人:学院办公室  浏览量:15

       按照《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语言文字达标学校建设工作的通知》(青教语〔2018〕3号)要求,说普通话、写规范字是教师的基本功之一,为了提高教师综合素质,促进全体教师说普通话,使用规范字,为加强对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特拟订下列奖惩制度。

       一、全院教职工必须讲普通话,使之成为学校工作语言,并且每位教职工必须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全校教职工在各项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中必须正确使用国家通用的规范字和语言。

       二、教务部、值周领导等,对各部门、教师使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及时在学院公开栏中通报抽查情况。

       三、充分发挥基础部文理教研室相关课程在普及普通话、用字规范化中的主渠道作用。教学过程要重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切实改变重知识,轻能力,培养良好的听说习惯和语言习惯,对做的好的教师给予适当奖励。

       四、对语言文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学院给予物质奖励。奖励的范畴包括:对参加各类语言文字工作大赛获奖的教职工;对教职工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一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的;以及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以及法治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智库建设、科学研究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奖励。

       五、50周岁以下的教师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即达到二级乙等(含)以上标准。

       六、将学生使用普通话情况计入教师的教学考核之中。

       七、各部门使用、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情况将作为年度集体表彰评选的条件之一。

       八、本制度中的对语言文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进行奖励的经费是指学院下拨的语言文字工作专项资金。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十、本办法由学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

核发: 点击数:15 收藏本页
分享到
相关链接